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 1997-09-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7]7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加大各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拓宽宣传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金库。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市地以下(含市地)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返还同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和《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中规定的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省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二)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或置换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发和出让土地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
  (三)各地应明确有关政策,减少和杜绝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集资、收费和摊派。对由财政拨款的各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价格及支出渠道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广播电视台(站)、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部门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补偿问题。
  (四)努力扶持和发展“以文养文”。对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免征所得税。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和周转金扶持文化企业。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文化设施,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减轻国家负担。

  三、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和文企联姻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宣传文化事业,对捐助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以文企联姻方式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在年度内可参照捐赠的办法执行。捐赠和联姻范围:
  (一)对省、市地、县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的捐赠;
  (五)与省、市地、县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文学艺术创作、文艺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报刊的联姻。

  四、建立用于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一)资金来源:(1)省级出版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返还的30%部分;(2)从省直宣传文化企业上缴所得税集中的5%;(3)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重点使用于以下项目:(1)资助和奖励全国“五个一工程”和全省“精品工程”重点项目;(2)资助重点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和戏剧创作生产;(3)资助两个文明建设重大项目的研究;(4)资助文学作品、社科图书等重点项目创作生产;(5)资助重大节日文艺演出和其他宣传文化展演、展播、展映、展览活动;(6)资助省级理论、新闻、出版、文化艺术评奖;(7)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宣传、理论、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人才;(8)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9)扶持重点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三)资金管理:用于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性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使用单位根据以上规定的重点使用范围,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并将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用款单位,根据用款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拨款。使用单位要设置资金使用帐目,并在年度决算中如实反映资金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