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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 1997-09-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一[1997]6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其中:
  (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 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 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营业税的其他税目的业务,应将娱乐业税目的 营业额和其他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算和不能准确核算各自营业的,一律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告业的营业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对广 告单位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按收入全额征收文件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人为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款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对未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完税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具体执行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依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地点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地点相同。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属地原则,由缴费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文选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六、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具体范围划分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7]第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件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计算征收,对于《办法》下发前,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认真做好补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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