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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7 生效日期: 1996-03-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0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05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粤国税发[1996]059号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2月15·粤国税发[1996]059号
广州、佛山、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19日·国税函[1996]2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业务的请示》(津国税征[1995]73号)收悉。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电脑专用发票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得如下:
  增值税新税制实施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销售油、气比照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规定执行5%的征收率,其税额是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其发票“金额栏”是按价税合计数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的,因此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其销售额、征收率和税额三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计算关系,目前尚无法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销售,我局同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这三户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计算机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开具的未加防伪密码的百万元以上电脑票,购货单位(名称附后)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准予抵扣税款。
  附件: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对象名单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对象名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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