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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1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8] 14 号
李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集团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本通知中列明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实行合并汇总纳税的该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股权发生变动的,你局应及时予以认并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确认情况上报市局。  该企业实行合并纳税方式后,你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该企业就地监管工作。
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黑龙江江苏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其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一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地址
  一汽长春轻型发动机厂  吉林省长春市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  江苏省无锡市
  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  辽宁省大连市
  一汽集团无锡汽车厂  江苏省无锡市
  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四川省成都市
  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一汽集团成都汽车制造厂  四川省成都市
  一汽集团青岛汽车厂  山东省青岛市
  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广西柳州市
  一汽大连客车厂  辽宁省大连市
  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吉林省四平市
  一汽吉林轻型车厂  吉林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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