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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现住房基金的良性循环,根据《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住房基金共分三级,第一级为政府住房基金,第二级为单位住房基金,第三级为个人住房基金(目前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加快解决城市住房建设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义务性、长期性住房储蓄金。在干部职工工作期间,由干部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干部职工工资和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专户储存,作为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及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由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解困房、微利房的权利;享受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用于干部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大修住房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
(二)本市区内(含城区、石湾区,下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含全民和集体企业、各类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下同)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
(三)上述单位的干部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建立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政府住房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
(二)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三)从单位住宅租金收入中提取30%;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20%、企业单位出售中公有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
(五)受托承办我市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在承办该业务中核减综合费用和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的50%;
(六)政府住房基金经营的增值部分;
(七)政府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来源:
(一)单位住房折旧和修理费用;
(二)单位从公益金和留利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自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的自留部分;
(四)单位自有住房租金收入的自留部分;
(五)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
(六)个人出售购得的房改优惠房向原产权单位交付的增值费(以下简称房改优惠房增值费);
(七)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一)由干部职工按个人工资的5%缴存。
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缴。
(二)由单位按其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执行和调整,市政府有另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全额拨款单位列入预算;
(三)差额拨款单位按比例列入预算,其余部门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四)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本息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利息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户。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临时工暂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基金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条 住房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用于城市住宅建设和维修,不准投放到非住宅建设和维修上。
第十一条 没有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或未按规定缴存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 住房基金不得用途低偿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和支取:
(一)建设微利房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单位和住房困难户;
(二)经营、开发房地产业务贷款;
(三)市房改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和支取:
(一)单位自有住房的维修;
(二)单位自建住房或购买微利房、商品房、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售房回收资金、租金收入和房改优惠房增值费以及上述三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时,支取额不能超过上述资金存额的80%。
第十六条 单位经批准购买商品住宅,如要求使用售房回收资金、租金收入和房改优惠房增值费以及上述三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的,其支取额不能超过购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部分金额的50%。
第十七条 单位住房基金原则上由本单位管理,但在使用售房回收资金、租金收入和房改优惠房增值费以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时,须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批,受托方根据市房改办的审批意见支付。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运用:
住房公积金在积存期间,统一由市房改办制订年度使用计划,并在留足备付金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一)微利房和住房建设贷款;
(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提供购买自住房屋的抵押贷款;
(三)在满足个人支取和以上贷款安排后,其余额用作增值资金本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支取分为不销户支取和销户支取。
第二十条 不销户支取是干部职工购买和大修自住房屋的使用支取。干部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由单位统一报市房改办审批,受托方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支付。
不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存户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的存额,不足500元存额的,不能支取。今后如需调整,由市政府另文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购买或大修自住房屋可支取使用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不足的,经直系亲属本人同意,可申请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如仍不足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干部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后,因故购房没有成交,或大修工程暂停的,应及时将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存回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户。
第二十二条 销户支取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一)经批准离退休;
(二)经批准移居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三)经批准病退;
(四)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调到外地工作;
(五)在参加住房公积金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章 住房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佛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实施对市三级住房基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一)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核定和监督各级住房基金的缴存;
(三)督促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监督政府住房基金的划缴和入帐;
(五)编制住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运用住房基金建设微利房;
(七)按规定审查单位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支取;
(八)以协议的形式委托市建设银行和市住宅建设基金服务公司办理住房基金的归集、存取、放款业务,并监督受托方的施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进行住房基金的核算;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本息;
(十一)对不按规定缴纳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催缴,根据欠缴情况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改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每月分别按当月政府住房基金归集总额和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的2.5%计提,在上述两级住房基金的利息和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我市三级住房基金归集和存取业务委托佛山市住宅建设基金服务公司承办,放款业务委托佛山市建设银行承办。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由市房改办与承办我市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市建设银行和市住宅建设基金服务公司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必须按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及委托协议的规定,归集和运作住房基金,并每月报送财务报表和住房基金归集、支取统计报表和交割凭证。
受托方如发现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基金的,应及时催缴,并协助市房改办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在市建设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单位住房基金由各单位在市建设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接受监督和管理。受托承办我市住房基金存贷款业务的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将应进入政府住房基金的利润划入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由市房改办统一在市建设银行开设“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单位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专户”下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帐户”;各单位根据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名册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帐户”不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户。
第二十九条 原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售房回收资金交存到市工商银行的企业单位,仍按原交存渠道交存。市工商银行须按规定计提政府住房基金,划入市房改办在市建设银行开设的政府住基金的专户,余下的单位住房基金在留足备付金后,全额存入市住宅建设基金服务公司开设的专户。市工商银行每月向市住宅建设基金服务公司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
第三十条 政府住房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计息;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当年度缴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次年度开始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政府住房基金专户、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户的存款利息,在结息后转入本金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住房基金应在发生的当月及时交存或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当月发放工资后十天内缴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 单位按规定调整租金、住房补贴,应在规定调整的当月前报市房改办审批;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动,应在变动的当季末报市房改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缴存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房改办不予办理出售公有住房、使用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审批手续。
对不按规定缴存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责仅限期补缴欠款外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暂无能力向干部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市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暂缴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先在市建设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待缓缴期满后,再补回缓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单位的住房基金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单位解散、撤销时,单位住房基金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划入接管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单位宣告破产的,其单位住房基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市房改办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封存,待干部职工到新的工作单位时向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市房改办,单位所欠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项须作为第一偿还顺序首先清偿。
第三十六条 干部职工如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本息须转入新工作单位名下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册,归新工作单位管理,并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行业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户由原单位暂时封存,重新就业时再由原单位启封向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自动离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的处理办法办理,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销户支取。
第五章 住房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由市财政、监察、审计、劳动、人事、工会部门派代表参加的市住房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市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对住房基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住房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涉及与本管理办法有关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果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房改办应接受市住房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房改办应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基金运用情况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