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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 1997-1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  条规定,结合本市集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
  一、总机构的定义
  凡具备法人资格、综合指导管理资格和管理集体企业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服务,自身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主要构成
  1、准予税前扣除的人员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2、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支付的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急诊部份项目医疗保险费等。
  3、为所属企业服务支付的各项业务费用等,如印刷费、举办产品展览、召开商品订货、验收、鉴定产品会议费、广告费、筹借资金费等。
  4、本部门开支的办公用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办公经费。
  5、管理费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的费用和与经营无关的费用。
  6、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费用。

  三、核定管理费基数
  1、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所必需合理的费用.
  2、年度管理费基数一般按上年实际合理核定发生的管理费支出额为基数,并适当考虑当年增减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同时考虑所分摊企业盈利状况和承受能力。
  3、管理费一律实行总额控制办法。

  四、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方式
  1、按销售净收入不超过2%比例以内提取。
  2、按投资所属资本金一定比例提取。
  3、按确定的其他合理分摊办法。
  采取上述办法取得的管理费用均以向所属全资企业提取或分摊,个别总机构因特殊原因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收取管理费用的,必须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五、审批手续
  1、填制表格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总机构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格申请,并填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资格认定书》,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填《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下一个月起按规定办法提取管理费。
  2、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1)总机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副本;
  (2)税务登记证书;
  (3)汇集企业名单、销售净收入和资本金;
  (4)提取管理费额度预算明细内容;
  (5)提取方式;
  (6)上年度分项目管理费收支决算书;
  (7)本年度计划提取数及分项目费用增减情况;
  (8)收支财务季报、年报;
  (9)其他说明事项;
  (10)已经认定资格的总机构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属本地区征管一致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所在地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批,并在资格认定审批后一个月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市局备案。
  (2)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跨地区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核后转报市局审批。
  (3)总机构和其汇集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收费资格认定和收取办法由区、县税务(分)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审核转报市局审定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管理费结余处理办法
  总机构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按国家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按本办法规定将收入和支出内容如实填报。若当年度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税后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按规定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其他规定
  1、总机构汇集的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绘总机构管理费时,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资格认定书》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方可按批准文件执行;对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办法,一律以实缴实付制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凡按规定比例已提取管理费应纳税年度结束时尚未交付总机构的,这部分管理费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有集体企业投资控股的总机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资格认定书》(略)
  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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