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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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