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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