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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在财会岗位担任八年以上财务主管的工作经历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曾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能清偿的。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总经理室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五)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六)参与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并独立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监督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并对所在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维护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四)对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的,财务总监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账单等; 
  (二)公司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公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五)规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由组织推荐,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转任另一公司财务总监,但在同一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公司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述职。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财务总监不得在所委派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补贴、奖金、劳务费等。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和区属企业设立财务总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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