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市[2004]342号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的规定。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实行严格监督。按照《条例》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的规定。全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三、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已经纳入建设部的全国统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