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44号
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历年载荷情况,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山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施计重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共同治理超限超载的合力,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收取通行费时,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的规定,各类型车辆的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为:
(一)2轴4轮(1+1)车货总质量14吨
(二)2轴6轮(1+2) 车货总质量17吨
(三)3轴10轮(1+22) 车货总质量25吨
(四)4轴12轮(1+1+22) 车货总质量32吨
(五)4轴14轮(1+2+22) 车货总质量35吨
(六)5轴18轮(1+2+222) 车货总质量41吨
(七)5轴18轮(1+22+22) 车货总质量43吨
(八)6轴22轮(1+22+222) 车货总质量49吨
(九)以上未包含的货运车辆根据GB1589-2004规定,计算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
超过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装载运输车辆。
四、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对恶意拥堵收费车道、破坏计重设备、寻衅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货运车辆按规定驶入计重收费车道,并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六、本通告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
七、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