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8]86号
你局沪税外分[1997]96号《关于对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水、电 、煤等共同性进项税额划分方法问题的请示》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计算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划分其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来划分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