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 2003-1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78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