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交[2006]1035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五、申请材料第(二)项中“5.车辆新度系数证明(原件1份);6.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内容,调整为: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二、删除“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中“深圳市交通局。”内容,调整为: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三、删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中“深圳市交通局。”内容,调整为: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特区内:市交通局;
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
四、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