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6]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不规范,有的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市领导,有的公文格式不规范、一文多事、越级请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公文办理程序,降低了公文的办理效率,有时甚至贻误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要事,我办对报送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回。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
二、文种使用不当;
三、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处理;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件中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属于业务部门审批权限,而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七、请示件中一文多事或请示事项不具体;
八、请示件多头主送;
九、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
十、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报送公文没有标题;
十二、经费问题未征求财政意见;
十三、附件不全;
十四、用口头或电话请示可解决问题的事项。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件,由我办文电科或承办科室填写《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公文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