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 1997-05-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23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下发后,一此分局反映:企业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及有关办理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31号通知的规定,由外贸企业向市国税局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的”,为加强征管,堵塞偷骗税漏洞,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式样暂参照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1994]第31号文件规定的式样。请各分局到市局涉外处领取。

  三、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有关来料加工业务的协议、合同;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外贸企业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的批件和退税登记证;

  5.其它税务机关要求供的资料。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