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可流通股份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8 生效日期: 1997-05-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最近,一些上市股份制企业询问,企业在年终分配时,对股东转增可流通股份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调查了解,企业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属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应按票面价格合并到企业派发的现金、红股等股息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转增可流通股份仅有少数上市股份制企业发行,且这些企业在制定1996年度年终分配方案时,没有预留足额现金用于扣缴转增股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属于1996年度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自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恢复对转增可流通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110网自助广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