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财农[2006]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精神,充分调动规模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社会有效供给,根据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以便修改完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精神,充分调动规模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根据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从事畜牧养殖业的生产单位,包括养殖小区业主、养殖场主、养殖农户、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畜牧资金补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自愿实施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二)民办公助。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由农户自主投入自行建设,畜牧资金适当补助。
(三)先建后补。农户按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养殖场(小区)后,经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汇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请畜牧资金补助的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生猪: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2、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
3、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
(二)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畜牧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畜牧资金补助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生猪每头补贴20元;
(二)肉牛每头补贴300元;
(三)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畜牧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畜牧)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畜牧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畜牧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畜牧规模养殖建设及验收标准,含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基础设施、验收办法等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和财政局应当加强畜牧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解释。
附表: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
一、实施农户 | 名称: | |||
开户行: | 账号: | |||
联系电话: | ||||
二、建设地点 | ||||
三、项目性质 | 新建 | |||
四、建成时间 | ||||
五、建设内容 | ||||
六、投资概算(明细) | ||||
七、畜禽品种 | ||||
八、养殖规模(头、只) | ||||
九、圈舍面积 | ||||
十、粪污处理 | ||||
十一、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区县农业(畜牧)部门审查意见: |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年月 日 | 年月 日 |
附表2: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维护资金申报表
一、建设地点 | 乡(镇) 村 组 | |||
二、项目性质 | 新建 | 维修 | ||
三、实施单位 | ||||
三、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明细) | 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公盖) | |||
二、峻工验收情况(明细) | ||||
四、灌溉面积 | ||||
五、受益人口 | ||||
六、补助项目完成情况 | 单位 | 补助标准 | 数量 | 金额 |
小计 | 元 | |||
水管(直径 厘米) | 米 | 元/米 | ||
水泵 | 台 | 元/台 | ||
水池( 立方米) | 立方米 | 元/立方米 | ||
水渠(宽 米) | ?米 | ?元/米 | ||
水泵房 | 平方米 | 元/平方米 | ||
电线 | ?米 | 元/ 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