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7]376号
各分局:
为更好地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防止或尽量减少出现烂尾楼以及各类房地产纠纷,现就加强房地产预售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预售审批中应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 三十四 条执行;
二、审批前应实地勘察工程形象进度;
三、审批前应到金融机构落实是否已签订预售款的监管协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使用过期的资质证书或非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无效;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关系,已发给发展商《房地产证》的,要在《房地产证》上注明“已批准预售,不得用于抵押”字样,加盖分局公章后退还房地产发展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配套项目没有同步施工的,不予批准预售;
七、各分局自发放《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要将批准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场处备案。同时为做好明年的销售计划,请各分局认真清理已批准的预售项目。并将清理结果于8月31日前报市场处。以上通知请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市场处联系。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