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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 1997-11-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51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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