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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范围和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广州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水产、农机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范围和程序》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广州市农业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范围和程序 
 
  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及《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及《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行为的局属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机关(下称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拆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上岗证等证书变革、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农业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种许可证、或者申请农业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而没有被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农业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书面形式申请,较简单的案件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3)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4)申请提出时间; 
  (5)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受理 
  1、本局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是政策法规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自政策法规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予复议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可复议,但不属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于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审理) 
  1、政策法规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情况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调查情况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笔录须经过被调查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 
  6、政策法规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局依法组成的行政复议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组成)决定。 
  (四)决定 
  经政策法规处调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行政复议小组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如下内容作出决定: 
  1、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后,依法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予以赔偿。 
  6、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农业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对本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农业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程序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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