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6]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1年第三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征用的批复》(即闽政﹝2002﹞文10号)和厦府﹝2002﹞地21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山边村委会、寨后村委会集体土地48862.2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东孚镇人民政府 |
东孚工业区一期北片扩征用地(二) |
48862.27 |
城市建设 |
山边村委会、寨后村委会 |
海投新阳开发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21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