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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本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 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 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三)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开发型或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达到当前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四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 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五)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10%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 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年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有检测设备比较齐全的质量检测部门, 并按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六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数额在3000 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 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方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 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 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八条 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生产规模, 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期经济指标:
  (1) 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2) 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到位, 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 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 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
  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九条 本标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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