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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道路春运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2006年春节即将来临,根据省春运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稳定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就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监管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思想,及时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好道路客运价格秩序,为群众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的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春运期间原则上应保持道路客运价格的稳定,部分线路票价确要上浮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10天将运价浮动方案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必须提前5天将浮动情况予以公示。严禁乱涨价、乱收费。 
  三、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加价倒卖车票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春运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四、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各地价格部门要健全春运期间的值班报告制度,及时化解春运价格矛盾,确保重要情况能及时上传下达。要严格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 
  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道路春运价格监管工作,并请各市物价局将各地道路班车春运价格浮动情况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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