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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 1998-01-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1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450号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计价费[1997]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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