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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0 生效日期: 1998-03-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深财预[1997]29号“关于1996年缓交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请示”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1996年缓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采取直接注资的办法。现就有关企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收到财政返拨款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增加国家资本金;资产经营公司拨给属下企业,作长期投资处理。
2.生产经营企业收到资产经营公司转拨的财政返还款时,作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处理。
3.机场公司收到的营业税返还款,按上述办法处理。
上述资金落实后,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凡有类似情况,财务问题按本规定处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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