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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5 生效日期: 1998-04-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137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办发19984号通知
关于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1998年1月22日·深办发[1998]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拖欠税款纳税户实行制约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税征管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纳税户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时间较长且数额也较大,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入库,对拖欠税款的纳税户特提出实行如下制约的意见:
  一、对拖欠税款数额较大,拖欠时间一年以上的纳税户,由税务机关将其名单和拖欠税款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二、对拖欠税款的纳税户,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外,对该纳税户的法人代表及其他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不授予当年度深圳市的各种荣誉称号。居住和工作在深圳并担任企业法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企业或个人拖欠税款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内部通报。
  三、对个人或企业拖欠税款,以及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出入境管理机关对欠税人实施边控。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16号)的规定执行。
  四、催缴拖欠税款,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市国、地税务局要结合税收征管,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外事部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以及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催缴欠税工作。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税收工作,强化对拖欠税款催缴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催缴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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