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1年5月19日是首个“中国旅游日”。根据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旅发〔201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1年5月19日开展2011“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利民惠民的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旅游意识,激发
人民群众旅游热情,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促进就业、传承文化、提升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旅游、参与旅游、支持旅游、推动旅游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原则
(一)广泛参与。注重发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游客参与“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的积极性,突出活动的大众化、群众性特点。
(二)公益惠民。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推出各类旅游公益惠民措施,使“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更多地惠及民生、惠及百姓。
(三)突出主题。紧紧围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主题策划有关活动。
(四)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自身资源和条件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
(五)节俭高效。相关活动的举办要崇尚简朴、厉行节约、务实求效,力戒形式主义、奢华浪费。
三、活动主题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人人重庆,人人旅游”。
四、活动时间
2011年5月19―25日。
五、活动地点
各区县(自治县)。
六、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设立“中国旅游日”的目的、意义,宣传旅游“寓学于游、寓乐于游、寓健于游”的功能。全方位、多视角报道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情况,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受益的生动事例和公益惠民举措,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开展主题活动。围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主题和我市“2011都市旅游年”活动主题,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群众喜闻乐见、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参与性强的旅游活动。
(三)广泛开展公益惠民活动。倡导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倡导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推出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旅游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针对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资助、免费或优惠公益性旅游活动。进一步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公益惠民措施向社会公告。
(四)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倡导旅游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推动旅游服务进社区、校园、乡村。重点推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窗口单位提供标准化、个性化旅游服务。鼓励旅游志愿者积极参与旅游咨询、安保、救援等工作。
(五)积极开展文明旅游活动。深入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组织开展“文明旅游”活动,普及《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及“文明旅游温馨提示用语”。旅游经营者要在服务窗口向游客发放国家旅游局和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出的《文明旅游倡议书》,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理性消费、绿色消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家设立“中国旅游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的组织协调,确保“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取得实效。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2011“中国旅游日”宣传推广周活动有声势、有规模、有特色、有效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