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19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金融保险企业非实现工效挂钩形式提取与实发工资发生类似情况的亦可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1日·国税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