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9]683号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部所属运输企业南昌铁路局1999年、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2001年以后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南昌铁路局所属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见附件。?
二、集中纳税的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资本非100%由铁道部投资的企业,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南昌铁路局及所属站、段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南昌铁路局《关于印发〈关于南昌铁路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95号)。
?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铁路局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