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文字[1992]第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1]48号《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4日
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91年《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的精神,为促使各地对本地人口盲目外流负起责任,做好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和制止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现将由被遣送人员的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负责向流入省支付收容遣送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范围
被收容遣送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生活困难,外出务工无着、无证经营的人,逃学、逃避计划生育、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以及被家庭遗弃或虐待的痴呆傻等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到外省其他城市及非城市旅游区内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人。上述被收容遣送对象(以下简称“被收容人员”),其特征为“五无”,即:无临时户口、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无合法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各地收取跨省遣送费的范围,是指上述人员被收容并遣送回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需要的经费。
二、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原则
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以流出省在经济上承担责任,促使其做好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流入省做好将外省被收容人员送回原籍的工作为原则。收容遣送费按被收容人员在被收容和遣送期间的食宿费及途中交通费等直接支出,并考虑到流出省的经济支付能力和流入省原有的收容遣送费基数等因素,予以合理制定。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流出省财政部门解决。
三、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标准
各地收取的跨省遣送费用,均以对外省被收容人员遣送的实际人数,依下列标准计算收取: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以最近的对口接收站之间的火车、汽车行驶路线计算,下同)在200公里以下的,每人收费3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201公里至500公里的,每人收费4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501公里至800公里的,每人收费6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801公里至1500公里的,每人收费8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1501公里以上的,每人收费100元。
四、跨省收容遣送费的结算
(一)实行收取跨省遗送费办法后,各省民政厅(局)要指定负责对外省被收容人员执行遣送任务和接收外省送来的本省籍被收容人员的业务对口收容遣送站,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后印发全国,统一办理跨省遣送和接收工作。计划单列市是否要成立对口站,由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协商确定。各流入省遣送外省的被收容人员,要由对口收容遣送站直接送达流出省的对口收容遣送站,非指定站遣送或接收的不予办理跨省收容遣送费结算手续。
(二)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收付,由流出省和流入省民政厅每季度办理一次经费收付手续。即由省民政厅根据对口收容遣送站报送的《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依照本通知所列标准按时向流入省交付收容遣送费,不得拒付或拖延。流入省对口接收站要在每季度前向省民政厅报送《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作为收取款项的依据。实行跨省收费办法后,对口收容遣送站接收和遣送被收容人员时要填报统一的表格,表格式样附后。
(三)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支付,应通过当地银行办理异地转帐结算手续进行,流出省和流入省在结算跨省收容遣送费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五、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管理
(一)为了保证流出省能够及时向流入省支付收容遣送费,流入省能够做好安置工作,各省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常年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流入流出情况,对承担全省接收任务的对口收容遣送站核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用于支付给外省的收容遣送费和垫付的收容遣送费,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使对口收容遣送站能够及时完成收容遣送任务。
(二)为了促使各级政府重视做好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和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各省可根据被收容人员来源情况,确定其县、乡在经济上应分担的责任。各省民政厅也可采取对有被收容人员的地区在年初预交费的办法,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三)实行跨省收容遣送收费办法后,各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收容遣送费收付的管理,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指导。
六、本省内各地区之间的收容遣送费支付结算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
(一)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式样)
(二)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说明
附件一:
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NO.××--××××××
┌────────┬───────┬─────────┬───────┐
│执行跨省遣送单位│ │接收被遣送人员单位│ │
│名称 │ │名称 │ │
├────────┼───────┼─────────┼───────┤
│执行跨省遣送单位│ │接收被遣送人员单位│ │
│地址 │ │地址 │ │
├────────┼───────┼─────────┼───────┤
│遣送出发日期 │ 年 月 日│实际接收被遣送人员│ 年 月 日│
│ │ │日期 │ │
├────────┼───────┼─────────┼───────┤
│跨省遣送被收容人│ │实际接收被遣送人员│ │
│员数 │ │数 │ │
├────────┼───────┼─────────┼───────┤
│跨省遣送两地实际│ │收 费 标 准 │ │
│距离 │ │(元/人) │ │
├────────┼───────┴─────────┴───────┤
│应收取跨省遣送费│(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金额 │ │
├────────┼───────┬─────────┬───────┤
│ │ │ │ │
│流入地遣送单位 │ (章) │流出地接收单位 │ (章) │
│ │ │ │ │
├────────┼───────┼─────────┼───────┤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
附件二:
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说明
一、本单为收取跨省遣送所需经费的财务结算依据(附件)。各地收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证。
二、各地在交、接跨省被收容人员时,除了填写本交接单外,同时应继续使用原执行的被收遣人员交接花名册。
三、本单一式四份。
第一联:(黑色)流入地遣送单位存查。
第二联:(蓝色)流入地民政厅(局)办理委托银行收款的附件或存查。
第三联:(绿色)流出地接收单位存查。
第四联:(红色)流出地民政厅(局)存查。
四、本单编号:左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列顺序号,如:01为北京市,02为天津市;右边为本交接单号码,自0000001起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