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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文化(广)局:
2月21日,市政府就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将营业性棋牌室纳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半年多来,我局按照市政府《通知》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是,绝大多数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棋牌室难以直接达到或经过原地整改后达到《暂行规定》的要求标准。这些棋牌室因场所房屋不符合规定用途,或者经营场所周围有中小学校、居民住宅小区、医院、机关,或者经营用房无符合规定房产证等各种原因,与规定要求差距太大,而且难以整改,业主反响十分强烈。
针对营业性棋牌室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确保稳定过渡,逐步规范。现经市整规办同意,就下一步本市营业性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营业性棋牌室,涉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棋牌室经营场所的,按照由我局与市工商局、规划局、房地资源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分类处理。1997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至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施行前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年期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住宅为沿街门面房;
(二)经营者为该住宅的产权人;
(三)经物业管理单位证明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经房屋安全检测部门检测房屋结构安全;
(四)产权人书面承诺房屋拆迁时按住宅性质处理。
二、凡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棋牌室,但其经营场所为商住楼,或位于居民小区和医院、机关周围,或房屋用途不是商业、文体娱乐、宾馆用房的棋牌室,允许其重新登记营业。但房屋用途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的除外。
三、凡利用农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处理办法。
请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营业性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对符合原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依法及时分类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一时难以整改达标的,应当允许其继续申请暂缓审核,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申领许可证,暂缓审核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5月30日;凡是今后新申请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性棋牌室,一律依照《暂行规定》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