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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营业性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2月21日,市政府就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将营业性棋牌室纳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半年多来,我局按照市政府《通知》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是,绝大多数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棋牌室难以直接达到或经过原地整改后达到《暂行规定》的要求标准。这些棋牌室因场所房屋不符合规定用途,或者经营场所周围有中小学校、居民住宅小区、医院、机关,或者经营用房无符合规定房产证等各种原因,与规定要求差距太大,而且难以整改,业主反响十分强烈。
  针对营业性棋牌室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确保稳定过渡,逐步规范。现经市整规办同意,就下一步本市营业性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营业性棋牌室,涉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棋牌室经营场所的,按照由我局与市工商局、规划局、房地资源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分类处理。1997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至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施行前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年期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住宅为沿街门面房;
  (二)经营者为该住宅的产权人;
  (三)经物业管理单位证明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经房屋安全检测部门检测房屋结构安全;
  (四)产权人书面承诺房屋拆迁时按住宅性质处理。
  二、凡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棋牌室,但其经营场所为商住楼,或位于居民小区和医院、机关周围,或房屋用途不是商业、文体娱乐、宾馆用房的棋牌室,允许其重新登记营业。但房屋用途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的除外。
  三、凡利用农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处理办法。
  请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营业性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对符合原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依法及时分类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一时难以整改达标的,应当允许其继续申请暂缓审核,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申领许可证,暂缓审核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5月30日;凡是今后新申请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性棋牌室,一律依照《暂行规定》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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