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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一批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及《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规函[2006]3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字[2006]89号)的要求,本市申报的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已审核完毕,全部批复结果已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公示。为做好下一阶段资金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企业及早落实政策资金,上海市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工作将分批进行。已公示同意且已实施的项目均可列入第一批资金拨付申请,相关单位可于即日起至12月10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申请资金拨付的单位请按计划批复内容据实填报有关内容,相关材料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按管辖权限分别报送市中小企业承办部或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申报指南”频道中“资金拨付申报须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下:
  1、申报单位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每个项目均须提供;
  2、所有提交材料均一式三份,全部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
  4、提交材料中的外文关键条款应提供翻译;
  5、由项目计划申请转入的内容请勿修改;
  6、各项目的总结应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字数不得少于300字,出国考察项目的考察报告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7、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及纳入第一批资金拨付申请的单位,请抓紧时间搜集整理资金拨付所需相关材料,以便在下一批资金拨付中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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