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6]57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渝国税函[2006] 315号、渝地税函[2006] 1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按照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办理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执收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将收费标准公示。
五、本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