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适应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区域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进行改革,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有公交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共交通市场统一开放、竞争适度有序、服务规范优质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 一、充分认识改革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重庆直辖以来,主城区公交客运市场较快发展,国有公交企业继续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覆盖了主城核心区(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全部营运线路,承担了该区域日均汽车客运总量(305万人次)的88.5%,为解决出行难和完成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与此同时,民营客运企业经过分步调整,承担了主城核心区日均汽车客运总量的11.5%,为解决社会就业、繁荣客运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主城区客运市场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营运主体多而散,多数营运企业规模过小,竞争秩序不规范。二是公交客运市场开放后相应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公平竞争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同在主城区营运的各类客运企业在纳税、费用征缴、职工社会保障、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证照办理、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应急性义务等方面政策不统一、待遇不平等。三是营运主体实力不强。国有公交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困难,需要进一步转变内部机制,增强活力。不少民营企业采取单车挂靠经营模式,管理松弛,经营粗放,服务质量低,安全隐患多,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四是主城区公交发展规划滞后,线网布设不适应发展需要,枢纽站、换乘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欠账较多,且多为国有企业独有,与城市现代公交要求有较大差距。以上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改革既是认真贯彻《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现有公交企业弱、小、散问题,保障群众乘车安全的迫切需要;既是增强公交公众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公司化经营后的公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解决公交客运经营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范围和总体思路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交客运线路、站场资源为城市有限资源,关系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通过不断改革,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优质、更便捷、更舒适的公交客运服务。
有效配置资源原则。实施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各类公交企业参与主城区公交客运市场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实现公交线网、站场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革范围
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
(三)总体思路
按照城市公交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必要安全和普遍服务的社会公用事业,应当优先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大型国有公交企业的主导和带动作用,通过规范公交客运市场多种所有制主体,对公交客运线路按严格的必要条件由政府特许经营,优化公交线网、站场资源配置,理顺公交客运市场监管体制,改善发展环境,完善配套政策,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和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对现有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实施公交化改造
1.在优化公交客运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的基础上,对已在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上营运的车辆达不到公交化标准的各类客运企业,按新公布的公交客运线路标准重新予以确认。
2.严格按照公交客运标准实施公交化改造。各类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应达到以下标准:(1)线路营运车辆全部为企业自有自营车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营运线路私车挂靠经营;(2)驾驶员、售票员和其他管理员工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并严格按《劳动法》进行管理,进入社会保障体系;(3)实行正规化的路队管理和IC卡服务;(4)执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公交客运统一的车型、路号、车辆色彩、服务人员着装、标准语言等服务标准;(5)按照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即“六定”方式进行公交线路营运;(6)完全符合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安全监督部门制定的公共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
3.各类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公交化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制定并负责实施。
(二)对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实施公司化改造
1.立即对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实施公司化改造。2006年12月31日前,主城区内现有各类客运企业必须达到自有运营车辆(20座以上客运车辆)100辆(含100辆)以上,方能申请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经营。2010年前,公交客运市场主体控制在10户左右。多种途径推进各类客运企业重组:一是增强国有资本对公共交通的主导能力。同时,通过股份制方式,吸引民营、外资和外地客运企业参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公交企业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二是鼓励现有民营客运企业以线路经营权、资产与国有公交控股集团管理的公交客运企业进行重组,组建大型股份制客运企业;三是支持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通过与外资、外地客运企业重组,或各类客运企业相互资产重组,组建符合公司化改造标准的大型股份制客运企业。新组建的客运企业应妥善安置原客运企业驾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严格公司化改造标准。在主城区从事公交客运的企业应达到公交客运标准和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的参加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竞标条件,实现公司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
3.各类公交客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转换经营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增强企业活力。
(三)实施“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完成期限
2006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确认达到公交化改造标准的运营线路和达到自有运营车辆(20座以上客运车辆)100辆(含100辆)以上的客运企业,可以申请特许经营权,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公交公司牌。
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运营线路及客运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营运线路经营权,并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定)。同时,按特许经营办法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四)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
1.建立健全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在主城区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办法,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辟的公交客运线路和收回的现有公交客运线路,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线路营运主体。
2.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特许经营办法,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并监督实施。
3.在特许经营办法实施后,所有授予的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均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1月1日起,新授予和继续授予的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为4一8年。
(五)加强公交客运规划
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公交优先原则,制定主城区公交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主城区公交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2.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城区公交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主城区公交线网规划和年度(近期)运力安排计划,编制主城区公交站场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城区公交站场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主城区停车站场的规划和建设。
3.主城区公交站场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具有前瞻性,并预留公交站场用地,科学设置公交客运优先车道。规划和建设大型公交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公路、铁路、轨道、航空、水运等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在人口集中的地区按规划同步建设公交站场设施。原则上不再在内环高速公路区域内新建长途汽车客运站。
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主城区公交客运和站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公交线网规划和运力安排计划,应征求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按规划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推进公交客运站场设施与营运线路分离
1.推进主城区公交客运站场设施建设营运与公交线路营运分离,组建统一的公共交通站场公司(以下简称站场公司),独立经营管理公交客运站场设施,为各类客运企业提供公平公正服务。站场公司组建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2.站场公司负责主城区公交站场统一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站场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政府对公交客运站场设施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对符合站场建设规划及划拔用地目录的公交客运站场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且采取划拔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公交客运站场设施用地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政府对站场公司的财政性资金支持作为国有资本投入,在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用于公交站场建设。
3.站场公司要在坚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吸收外资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实行股份制改造。
4.站场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站场对各类公交客运企业应一视同仁,实行有偿使用,提供优质服务。站场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站场收费标准,对使用站场的社会各公交客运企业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微利营运。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公司建设营运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站场管理办法。站场公司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站场设施建设和营运,定期向社会和公交客运企业公示站场服务报告。
(七)规范公交客运行业管理,加强公交客运市场监管
1.规范公交客运行业管理。主城各区可对行政区内域公交客运线路设置提出建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城各区提出的建议和主城区公交客运发展需要,行使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配置的管理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2.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制定主城区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建立热线电话监督、电子邮件信箱监督、市场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来信、来访监督、乘客代表监督、社区监督、政府及人大、政协监督为一体的考评体系。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交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公布。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继续授予或中止公交客运企业线路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给予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特许经营办法规定进行公交营运的,予以严肃处理。
3.强化公交客运安全。由市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国资等部门和市工商联配合,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号)制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案。各公交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并实施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设施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客运安全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客运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处理客运安全事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强化国有企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执法工作,确保车辆运行有序;市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管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公交客运重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4.加强价格管理。根据客运市场发展状况、客运企业营运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票价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公交客运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5.严格规范公交客运市场执法。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主城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各公交客运企业证照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主城区各公交客运车辆证照政策及管理的相应办法。在公交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完善配套措施,优化公交客运市场发展环境
1.完善对公交客运企业的税费支持和财政补贴制度。主城区各类公交客运企业,均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税费支持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各类公交客运企业承担市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残废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月票乘车等)所增加的支出,进行成本和费用的年度审议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补偿。税费支持政策和财政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2.逐步推进IC卡资源与公交站场设施资源一体化经营管理,将“渝城一卡通”发展成为面向各类公交客运企业公开公平服务的票务费用结算中心,为政府对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偿,从补偿企业转向补偿线路奠定基础。积极推进各类公交客运企业车辆使用IC卡,现有公交客运线路营运车辆要进一步扩大IC卡使用范围,实施线路公交化改造的营运车辆以及招投标新增线路营运车辆应使用IC卡。扩大使用IC卡的社会公众群体,老年人、残疾人、残废军人等免费乘车群体应持卡乘车,为实现政府公平公正的政策性补偿创造必要条件。IC卡办理应方便群众,实行成本收费。加强市信息产业部门对IC卡服务的行业监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国资监管部门制定建立公交票务费用结算中心为全社会各公交客运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监管办法。
3.加大对公交客运的科研投入。在大型换乘枢纽中心、公交客运优先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公交客运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方面积极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为优先发展公交客运提供科技支持。
四、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委,负责具体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确保员工思想不散,确保公交秩序不乱,确保公交班次不减,确保公交服务质量不降,确保对“公交照顾群体”的优惠服务不变。积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舆论宣传工具,正面宣传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让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三)尽快组织实施。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主城各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确保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