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我市第十一批糖果制品等产品的23家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发证范围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QS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须按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错贴、滥贴。目前没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一律不得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20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