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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4 生效日期: 1998-10-1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中保财产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象为我省所有机动车辆,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我省营业性运输客运车辆的旅客。 
  二、原票价含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3)8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公里增收l厘钱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从1998年7月15日起由车主单位或车主全部上交人寿保险公司。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限额和赔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机关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中保财产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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