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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陷阱女人”、“心动,行动”、“夜来香”等内容的声讯服务广告。这些广告,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声讯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无上述资格者,不得发布声讯服务广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声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发布含有上述问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三、声讯服务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声讯服务广告中必须含有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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