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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府发(2001)11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参保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共同交纳,每年1月份由用人单位将单位部分和负责代扣的个人部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资金来源渠道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十二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90%,参保人个人负担10%。


    第五条 参保人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后继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先行垫付,同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提出使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批准后的后续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和医疗管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运行状况,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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