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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控制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过快上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明传(2003)6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控制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过快上涨,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增加货源,平抑市场价格。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防治“非典”药品(具体品种见附件),要稳定在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水平。价格需要提高时,经营者必须携带进货发票和库存单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但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物价部门应当从严掌握审批频次和标准。

  三、对我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市场调节价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具体品种见附件),其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生产企业提高价格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各地物价部门在审批时要按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0%控制。对经营者经销市场调节价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具体品种见附件),实行差价率控制,批发环节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最高不得超过20%。

  四、已公布的防治“非典”处方的中药饮片价格,按《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作价。零售药店加工成中药汤剂销售的,加工费需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五、对防治“非典”的医院制剂价格,按《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价。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管,确保市场稳定。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目录(第一批)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目录(第一批)
  一、防治“非典”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
  板兰根冲剂、银黄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清开灵冲剂、维生素C、罗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胸腺肽、左氧氟沙星。
  二、防治“非典”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抗病毒口服液、转移因子、干扰素、人体免疫球蛋白、更昔洛韦。
  三、防治“非典”市场调节价的用品
  空气消毒片、消毒纸巾、过氧乙酸、来苏水、全效清毒液、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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