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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纳制度草案中几项修改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07-30 生效日期: 1957-07-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出字第139号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出纳制度在未正式修订前,为了便利工作起见,根据现存的主要问题,结合分行所提意见,对现行的出纳制度草案作如下几项修改:
  1.由于现金库房内保管的其他东西太多和款的缺乏计划性,形成了出入库次数频繁,会计科(股)每次出入库时会同办理,他本身的工作受到很大影响,故将章有关会计科(股)长、出纳科(股)长及管库员三人会同管库的规定,改为二人管库制;进、出库房时,两个管库人员必须同进同出、其管库人员由当地的行长指定。钥匙的掌管仍按原规定办理。

  2.在收时与兑入残破票券时,各级行对标准的掌握很难完全一致,经办人员赔偿后甚感不满,故将三十五条七项改为:凡收时、兑入的残破票,经复查认为有符合兑换标准,而造成的短款,经办人员不予赔偿,应设法教育纠正;原收兑手续取消,改由各分行自行规定。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掌握说明第二项“缺去部分稍多于二分之一的可兑半额”的规定中“稍多于”三字的精神各行掌握上出入很大,决定改为:缺去部分不超过八分之五可兑半额。

  3.残破票券经过复点送销毁点后,如再复点,手续重复,浪费人力,故改为:残破票券各收回行必须全部复点,送销毁点行以后不再进行复点(经检查如有未复点的票券,仍须由原经收行出纳人员进行全部复点),销毁前在监销部门监督下只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与监销部门研究后另行下达。为了简化手续,将原销毁表三种(原附式28、29、30、)取消,改为一种(附式于后)。

  4.第二章现金凭证的传递与装订方法取消,今后应按会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各行处的业务大小不同,人员配备及收、付款专柜的组织形式不同,因此有关每日业务终了填制结数表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合各级行的需要,故改为:设收款专柜、付款专柜各一个的行处,可免制汇结数表,只设一收、付款混合专柜的行处只填汇总结数表;业务较大的行处仍按原规定执行。

  5.草案内规定的表格较多,有的也不大适用,根据三月份分行长会议精神,将原表格附式4、6、7、12、13、17、22、23、26、27、31、33二种取消(分行认为需要者仍可保留)。
  错款统计表取消后,为了了解各行错款情况,各分行在总结出纳管理工作报告时,应将全辖全年的出纳长、短款及贪污、偷盗等情况与数字详报总行。

  6.为减少总、分行间文件来往和错款后便于追查处理起见,将第八章新券错款处理办法每把长出或短少不足十张或十元者由分行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的规定,改为原封新券捆内把数多、缺,应将发现多缺款的过程情形及原封逐级报总行处理;把内张数多缺由分行处理;并将有关证件半年寄总行一次。如多缺张数较多或金额较大,分行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提供情况连同有关证件,报总行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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