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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危害社会经济环境,必须坚决打击。
二、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在《通告》发布30日内主动交代的,视情节从轻处理,逾期不交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和各单位向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违法案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电话: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0451-360245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
20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