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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移动电话短信息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 2001-11-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127号
江西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移动电话短信息收费标准的申请》(赣鸿联(2001)016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将在省内开展移动电话短信息查询有偿服务,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中,按附表收费标准向查询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11月1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请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有关资料,并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今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你公司须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向用户公布各类信息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
  请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收费标准
  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收费标准
注:1、本收费标准不含移动电话短信息通讯费。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根据市场情况在30%范围内下浮。
3、由于技术原因,每条信息最长为6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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