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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1]1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及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二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中资企业新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一律按照新的限额标准核定,已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但须于2002年底前依据新的标准重新核定账户最高限额。
  二、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待收汇后,企业可持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
  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络上登记有电子底账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将长期有效不再受两个月有效期的限制;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实行差额核销制度。
  收汇差额是指货物出口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差额核销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对收汇差额提供有效凭证所进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差额核销的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责任制。
  对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该企业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在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他违法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差额核销的审批条件,实行备查制度。备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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