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90)1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报警需要,根据《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与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和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第五条 县、区(矿区)人防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系统)内警报设施管理和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防部门的布置,组织本区警报发放。
第六条 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经批准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迁移、设备改造、更新、检查、维修及保养;根据指挥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各区(县)人防部门的安排下实施自控形式的警报发放。
各设警报单位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落实配备维修和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
第七条 防空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属于各设置单位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把警报设备的维修、保养列入本单位设备维护计划。警报设施安装、更新、迁移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各设警报器单位应把警报器维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或岗位责任范围。对警报维护管理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部门和个人,其荣誉作为评选先进、奖励、调资等条件之一。
第九条 邮电部门和矿区供电部门对各单位因设防空警报器所需要的线路,在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解决,并负责警报器的维护,出现障碍应迅速排除。对警报中间站负责维护管理,值班人员应配合人防部门做好警报鸣放、线路测试工作。
如因工程改造,影响警报统控实施,应事先报告市人防部门,并做出恢复统控计划,征得人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电业部门应尽力满足战时与平时防空警报器供电。因调整警报网点格局需要易地安装警报器时,供电部门应保障和协助实施电力供给。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时,应根据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对建设单位同时下达安装警报设施的任务,使建筑物的结构与警报设施的基础和管道同时建成。
第十二条 警报发放权,战时属市人防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属市人民政府。
因工作性质关系,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发放警报的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对破坏、盗窃防空警报设施的,因失职致使警报误鸣、漏鸣的,因管理不善毁坏丢失设备、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