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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环保局:
1993年,国家环保局颁布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规定于1994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切实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一步深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由你们会同区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工作,并绘制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编写区域说明(以表格形式配上人口、面积、范围、用地比例等内容),以及关于该区的用地现状图及近期规划图,一并报我局。
二、在完成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在内环线内进行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在3月底上前上报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区域范围,五月中旬前向我局申请噪声达标示区的验收。验收报告应包括:人口、面积、区域范围、资料、达标区域的域图、环境噪声网格测点位置图、达标区环境噪声污染分布图、噪声功能区划图、噪声源花名册、监测数据和管理措施(按档案要求装钉)等。
三、各区环保局应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营业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实施管理,制订和完善噪声达标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
四、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按照“上海市固定源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并制订符合环境噪声达标区要求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