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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1-06 生效日期: 1999-01-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为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大力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二种形式:
       (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额有偿使用或部分有偿使用。对处于研究、试验阶段、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农业项目可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对环保、医疗卫生、社会公益、软科学、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处于研究阶段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

  第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科技开发队伍、具备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以及有专门部门或技术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要有配套资金,有偿使用的单位要有资金偿还能力。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主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监督管理,即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监督把关,有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申请,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市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调查、筛选,聘请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安排项目清单;
       (三)市财政局与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局在初步安排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审定项目、金额、偿还比例与期限;
       (四)三局联合下文执行;
       (五)企业与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将款拨给用款单位,并通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年向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用科技三项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市属国有,使用权归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放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无偿使用的合同可免担保)各执一份;
       (二)合同必须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担保,凡用款单位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收或偿还。
       (三)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催收到期本金与占用费。

  第九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列入市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局将回收状况及时通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资金占用费每年收取一次,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用于:(1)70%转作风险准备金;(2)30%用于调研、论证、总结表彰、审计、诉讼以及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经批准后给予延期或减免。第一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延期不能超过二次,每次不能超过一年。对由于项目失败而破产的企业,由两局共同负责追回下达费用,确实追收不回的,经两局同意,从风险准备金中冲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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