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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1 生效日期: 1984-05-11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4]88号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产品开发试制的技术、质量管理,促进企业为社会提供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凡属国内、省(市)内从未生产过的新产品,以及老产品在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提高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投产技术鉴定。一次性的生产专用设备、科研成果鉴定、试制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三、新产品技术鉴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其中,国内从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凡无技术标准的新产品,不准进行技术鉴定。
  四、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实行分级管理,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 受其委托部门负责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鉴定。
  五、新产品技术鉴定计划,由主管局(总公司)汇总后,于每年十二月末前报归口委和市标准计量局,以利监督新产品技术鉴定。
  六、新产品技术鉴定应具有下列条件:
  1、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鉴定大纲;
  2、新产品图样、工艺和工装资料;
  3、试制、试验和经验效益的报告;
  4、鉴定用计量器具及检定合格证;
  5、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情况及用户意见;
  6、所形成的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市标准计量局要加强对新产品技术鉴定前的质量监督,指定专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八、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由主管局(总公司)和市标准计量局审查后,报归口委批准,发给《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证书》。
  九、凡未经技术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新产品,不准批量生产,不准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不准参加新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的评比评奖。
  十、计量器具、高压容器、船舶、药品等新产品的鉴定,仍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内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市革委会旅革发[1979]9号文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制订的《旅大市新产品投产前技术鉴定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十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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