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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关于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若干互惠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9 生效日期: 1985-12-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
发布文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巩固和发展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内的横向经济联系,实现优化组合,走内涵挖潜改造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联合体各成员经济效益的目的,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合体内各成员间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互惠办法作以下规定:
  1.各成员对发展城市群体经济有重大意义、共同受益的建设项目,要统筹规划,积极安排实施,各成员定期无保留地交换战略设想、规划、计划、重大工程、协作项目情况等经济技术协作信息。开展技术转让、产品扩散和工程招标等方面经济技术协作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给 各成员的企事业单位。
  2.合资或合营企业,应按共同商定的分配比例,实行分产值、分利润、分产品。经济联合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后,按规定实行税前还贷和分利,所得税则回各市缴纳。
  3.凡列入国家计划的联合体内重大经济联合项目,在征用土地,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方面,项目所在地要提供方便,酌情给予优惠。
  4.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企业有权支配的资金直接投资,亦可用场地、资源、建筑物、设备和技术等入股。资金不足时,各市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5.对联合发展国家重点行业和优质名特产品,给予优惠贷款支持,对从事开发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治理“三废”,开发落后地区以及生产社会急需的微利产品的企业,除银行按规定提供优惠贷款外,由有关市协商给予贴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照顾。
  6.在银行信贷计划的指导下,大力开展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信托租赁、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资金融通活动。逐步扩大票据通兑范围,变同城结算为联合体内结算。对共同受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各成员可组织银团共同贷款。
  7.凡实行补偿贸易的项目,所得的补偿产品,一律不抵扣国家分配指标。生产需要的原燃材料,由联合体共同安排解决。
  8.凡联合体各成员间联合协作项目投产后增产的以及列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能源,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工艺装备等,都应优先满足各成员的需要。
  9.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各成员间互相敞开大门,取消一切不利于成员间商品流通的不合理的规定和办法,开放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
  10.各成员有通过沈阳口岸开展对外贸易的愿望时,经省对外经贸委批准,沈阳市可以为其代理进出口业务,代办费从优,不参与外汇收入分成。
  11.联合体内开放科技市场。定期交换可供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资料,以供选择和洽谈。转让科研成果和软件技术时,收费要给予优惠。
  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复制、创新,在联合体内要互相提供方便,积极开展联合协作。在安排项目上做到优先;在利益分配上给予优惠。
  就各成员共同关心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联合攻关。课题费根据任务大小,受益多少,合理负担,共同筹集。
  12.联合体各成员所属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科研院所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代培短缺人才,代培计划须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代培费用适当优惠。
  13.联合体定期召开人才信息会议,相互交流人才需求信息,按照城市群宏观经济需要,组织和协调人才合理流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向落后地区、农村、集体企业和国家急需的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流动。
  14.凡联合体内各成员对联合体以外的地区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规定时,其余成员均可共同享受。
  15.上述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抵触时,以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经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补充或修改,并逐步制定和颁布实施细则。
  凡联合体成员间的联合协作项目,需经各自所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鉴证,报联合体联络处备案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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