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6-06 生效日期: 1986-06-06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7]105号

为了恢复和增殖水产资源,搞好渔场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起继续在大连东部海域进行对虾增殖放流。为切实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大连东部海域从事捕捞或收购的船只,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均须按有关规定领取增殖对虾的《准捕证》或《准购证》,并缴纳资源增殖费。
  二、对虾增殖放流区域内的禁渔期暂定为:须笼网、起落网、青虾倒帘网、粱网等定置网具自每年的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四日止;其他定置网具按《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锚网、对虾流网、对虾围网、大眼扒拉网等流动网具和其他危害幼虾的小型网具自每年的七月十日起,至八月二十四日止。手推网、小拉网、插网,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幼虾的渔具渔法,任何时期都严禁使用。
  三、各盐场和对虾养殖单位,在生产用水纳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幼虾。
  四、对虾增殖放流区域内的捕扮期暂定为:锚流网自每年的八月二十五日起,拖网(599马力以下)自每年的九月五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五、各级水产渔政、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对虾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按《违反黄渤海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法规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