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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清查数据资料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目前,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切实加强资产清查有关数据资料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中央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的工作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切实组织好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产清查有关数据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按时上报财政部。在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批复之前,中央各部门一律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提供资产清查有关数据资料。
  三、有关资产核实、账务处理等项工作,在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
  特此通知。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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